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保險簡字,111年度,6號
TCEV,111,中保險簡,6,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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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保險簡字第6號
原 告 黃新富
被 告 許振忠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元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理賠被告許 振忠保險費新臺幣38,300元,被告明台公司抗辯賠償金額尚 未確定,尚待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損害賠償事件認定 等語。查本件原告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 訟,然被告許振忠對原告之損害賠償範圍尚待本院前開案件 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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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