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980號
TCEV,110,中簡,980,202208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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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980號
原 告 陳琴(歿)住○○市○○區○○路0段000號
兼訴訟代理人張奠基
被 告 鄒運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陳奠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奠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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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