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721號
TCEV,110,中簡,721,2022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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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720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芳賜
陳冠瑜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書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書凱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6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8 萬元(參110 年度中簡字第720號〈卷一〉第55頁,11 0 年1
月25日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
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 條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63 元,此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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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