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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419號
TCEV,110,中簡,3419,2022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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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錫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益大樓管
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24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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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