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735號
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鄭益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8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9,98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