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189號
LTEV,111,羅補,189,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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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89號
原 告 謝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梓翔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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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