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1年度,182號
LTEV,111,羅補,18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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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原 告 吳育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嘉性林彩蝦、賴琦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吳育帆
、被告黃嘉性林彩蝦、賴琦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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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