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1年度,246號
LTEV,111,羅小,246,2022081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劉姿雯
被 告 倪四維
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村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