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1年度,233號
LTEV,111,羅小,233,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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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23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林采聖
被 告 吳奕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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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