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相 對 人 林尚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向相對人即被告起訴請求因交通事 故所生之損害賠償,屬因侵權行為涉訟者。查本件被告住所 地係在苗栗縣○○市○○里0鄰○○0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 苗栗縣○○市○○路00號前,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記載明確,並經 本院向承辦警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資料確認無訛。是本件被 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苗栗縣,本院並無管轄權,依前 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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