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朱莎莉
相 對 人 楊安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安娜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狀內容以英文陳述部分,及起訴狀所附證據資料
部分,應依該規定補正,並應提出內容為我國文字、原告
已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補正狀及證據之中文譯本,並應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
對造。
(二)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