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1年度,394號
CPEV,111,竹北小,394,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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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394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林易辰(原姓名何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臺萬柒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及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向訴外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訴外人台灣大哥大)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 0號(下稱系爭門號)使用,並簽有行動通信業務服務申請書 暨契約;詎被告違約未繳納系爭門號電信費用,截至110年6 月24日止,共積欠電信費17,778元、專案補貼款21,547元、 其他費用1,578元,屢經催討未果;嗣訴外人台灣大哥大於1 10年6月24日將前揭債權讓與予原告,並依法通知被告,爰 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規定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業務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 、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小額及其他費用繳款通知、債權 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之 主張屬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 付積欠之電信費等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1年6月24日) 起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19 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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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