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87號
CPEM,111,竹東簡,87,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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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創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創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二六五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創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2時2 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林大橋下方某停車格處,以燒烤玻璃 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同日10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新竹縣○○ 鎮○○路0段000號前將其攔停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265公克),並前往其在新竹縣○○鎮○○路00巷0號 1樓之居所搜索,扣得玻璃球1個,復於同日13時35分許,經 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邱創基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院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勘察採證同意書、現場照 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 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三、法律適用: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裁 定強制戒治,於110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 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之規定,本案檢察官起訴合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檢察官雖主張被告構成累犯,惟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司法院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提出之「特別惡性」、「刑 罰反應力薄弱」等累犯加重要件既然均屬於人格責任論之特 別預防目的,本應以個案中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極為明顯且特 殊之不法與罪責非難必要為其前提較妥,而非由法院在現有 刑事司法能量實際上難以判定行為人個人情狀有無固有缺陷 的前提下逕予擅斷,故相關前科紀錄於量刑審酌中之素行部 分予以參考即為已足。  
四、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政策,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 治後,仍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無戒除惡習之決心, 惟念及施用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尚 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高中畢業之 教育智識程度、警詢筆錄勾選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65公克),為本案所 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 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二)至於另扣案之玻璃球1個,業經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為其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偵卷第15頁),堪認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且屬於被告,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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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