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6號
KMDV,111,聲,6,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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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華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華封李雅濱黃張廉黃華蓉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八十二號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九日及一一一年三月四日審理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民國110年12月9日及111年3月 4日審理程序開庭內容中筆錄記載之正確性及維護當事人程 序之保障,作為在民事訴訟上尋求救濟之依據,爰依法聲請 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 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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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