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13號
KMDV,111,司促,813,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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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13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曾品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22,376元,及其中4,619元自民國109年12月1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19,250元
,及其中13,195元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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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