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雷輝宗
一、債務人雷輝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
自被繼承人雷輝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49,957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