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號
KMDM,111,附民,8,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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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許興禮


被 告 張凱程

梁文謙
張景威

顏士宏
洪堂峯

董倫維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次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 ,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 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 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 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 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附字第5號、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張凱程張景威顏士宏洪堂峯董倫維於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43號案件中(下稱刑案),僅涉犯對訴外人蔡何 錡為傷害行為,該案起訴書自始未起訴上開被告對原告有何 犯罪行為。另被告梁文謙涉犯傷害原告之部分,經本院當庭 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已確認梁文謙未對原告為傷害行



為,是於刑案中梁文謙就傷害原告之部分乃受無罪之判決。 從而,本案中原告提起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張凱程、張景 威、顏士宏洪堂峯董倫維均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梁文謙受無罪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份附帶民事訴 訟均屬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駁回原告之訴 。致於原告對於何冠駿鄭鴻儒陳泰良謝皓宇所提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已調解成立,是此部份訴訟將依法報結,並 此附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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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