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7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王進顯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4,3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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