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635號
CCEV,111,潮補,635,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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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陳秋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美環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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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