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627號
CCEV,111,潮補,627,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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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曾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承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曾海平之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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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