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11年度,591號
CCEV,111,潮簡,591,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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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591號
原 告 方滋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源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1670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交簡
附民字第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因
過失傷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而經本院刑事判決其有罪部分為過
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
,乃以原告因被告犯該過失傷害罪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
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原告因被告
侵害其身體、健康權以外權利而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非屬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仍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296,750元,其中除精神慰撫金及工作損失
為原告因被告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車輛修復費用255,250元、
安全帽12,000元及衣物3,500元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足上開裁判費,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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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