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28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佳韻
張庭維
被 告 黃寶鑾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昱亘律師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8,295元(計
算式:屏東縣○○鄉○○村○ 路0000號3,802,500元+瑞興銀股票14,0
89元=3,816,589元,被代位人黃昭興應繼承1/2,故為1,908,2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1,880
元,尚應補繳18,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