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沙簡字第286號原 告 鄧金紅 訴訟代理人 周麗秋 被 告 李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李國明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已入監執行,目前仍在監執行中,本院未向監所為送達,其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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