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0年度,409號
SDEV,110,沙簡,409,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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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榮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榮貴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何元龍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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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