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1年度,422號
SDEM,111,沙簡,422,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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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宇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緝字第1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宇寒犯恐嚇公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51條、第30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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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