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智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如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1年度偵字第12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如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 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以 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透過網路方 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 告自民國110年4月9日另案(本院111年度沙智簡字第9號)為警 查獲後某時起至同年9月8日經警查獲為止,透過網路方式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各舉 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均沒收,應依商標法 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其獲利共計新臺幣(下同)2,
700元乙節,即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其中2,000元業由被告 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至其餘7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熊大(BROWN)」圖樣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2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 00000000 119年8月15日 3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KITTY花圖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MY MELODY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babycinnamon(Device) 00000000 112年8月31日 4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POKEMON GO 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皮卡丘(PIKACHU) 00000000 118年7月15日 皮卡丘(PIKACHU) 00000000 118年5月31日 Mario Design (with mushroom) 00000000 110年11月15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LINE商標吊牌 40件 2 仿冒LINE商標證件套 8件 3 仿冒LINE商標零錢包 12件 4 仿冒LINE商標抱枕 3件 5 仿冒LINE商標筆袋 2件 6 仿冒LINE商標滑鼠墊 9件 7 仿冒LINE商標吊繩 6件 8 仿冒LINE商標吸管塞 7件 9 仿冒LINE商標吊飾 48件 10 仿冒三麗鷗商標收納盒 9件 11 仿冒三麗鷗商標證件套 3件 12 仿冒三麗鷗商標掛繩 3件 13 仿冒三麗鷗商標吊飾 1件 14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證件套 1件 15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 4件 16 仿冒任天堂商標證件套 3件 17 仿冒任天堂商標吊飾 3件 含警蒐證購得2件 18 仿冒任天堂商標吊繩 1件 合計 163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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