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91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宇峰
被 告 鐘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08元,及其中48,402元自民國111 年5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暨懲罰性違約金1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