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1年度,780號
CDEV,111,橋小,780,2022080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蘇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249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