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1年度,695號
CDEV,111,橋小,695,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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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69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被 告 黃昆吉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
18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應連帶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應補列更正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參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漏載「給付」二字,應予 補列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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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