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橋簡字第655號原 告 顏聰聖 顏水條 顏澄清 顏素玲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被 告 顏順傳 訴訟代理人 顏英信 被 告 林顏英美 顏田一 翁顏君芝 顏田富 顏宗正 顏宗發 林志鴻 顏志添 顏美德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被 告 顏廷易 鐘立成 鐘金華 鐘健發 顏文信 江林琴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昌暘 被 告 顏家進 顏德昌 顏士鈜 被 告 顏鈺昕(即顏駿升之繼承人) 顏素珍(即顏桃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顏田富於本院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6月2日已遷出國外,應向國外處所送達本件司法文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1 年11月29日16時許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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