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655號
CDEV,109,橋簡,655,2022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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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55號
原 告 顏聰聖
顏水條
顏澄清
顏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顏順傳

訴訟代理人 顏英
被 告 林顏英美
顏田一

翁顏君芝

顏田富


顏宗正

顏宗發

林志鴻
顏志添

顏美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 告 顏廷易
鐘立成
鐘金華

鐘健發

顏文信
江林琴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昌暘
被 告 顏家進
顏德昌
顏士鈜
被 告 顏鈺昕(即顏駿升之繼承人)

顏素珍(即顏桃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顏田富於本院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1年6月2日已遷出國外,應向國外處所送達本件司法文書,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1 年11月29日16時許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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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