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橋頭簡易庭(刑事),橋秩字,111年度,18號
CDEM,111,橋秩,18,202208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橋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被移送江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1年5月27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1901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鶩縱容動物嚇人,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1年5月21日16時許。(二)地點:高雄市○○區○○○村00號前。(三)行為:被移送人未以繩索或其他適當方式約束犬隻,進而 縱容該犬隻於上開時、地驚嚇他人。
二、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 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款定有明文。而所 謂驅使係指以積極行為驅使動物去嚇人,所稱縱容則指消極 對於有看管義務之動物不加看管而容認其恣意嚇人。又所謂 對於動物不加看管,並不以全然未施加任何保護措施為限, 縱有施加一定之防護措施,但無法避免動物恣意侵擾、驚嚇 他人,卻置之不理者,當仍在處罰之列。
三、前揭違序事實,已據證人項立名於警詢時指證明確,並有與 證述情節相符之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存卷可查。又被移送人 於警詢時雖辯解:崇實新村是國防部管制區域,他人非經許 可就不能進入,所以其才疏忽沒關大門云云。惟查:依卷內 公告照片雖可知崇實新村為管制區域,但從卷內監視錄影翻 拍畫面,顯示該處並非無人出入之場所,且本件事發當時附 近尚有許多其他人(包括推輪椅的人、小孩等)在行走,而 被移送人警詢時自陳其澆花時會開門,狗會趁那時溜出去散 步,其只有要遛狗或幫狗洗澡時才會上鍊子,可見被移送人 對狗可能跑出去外面對他人造成侵擾之事並非無法預見,卻 仍對犬隻未不加看管而容認犬隻恣意嚇人,自屬縱容動物嚇 人。核其所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3 款之規定 ,應依法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已對公共秩序及社會 安寧造成不良影響,並考量其違反之手段、行為所生之損害 程度、行為後之態度,暨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70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