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505號
TYEV,111,桃補,505,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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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補字第50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吳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昆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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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