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宇股份有限公司
、葉宥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74,4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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