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473號
TYEV,111,桃補,473,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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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473號
原 告 余紀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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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