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蘇聲權
相 對 人 陳秀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644,000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537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8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主張 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之規定者,法 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 執行,非訟事件法19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定 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 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 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 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 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亦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 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桃簡字第981號受理在案 ,為免受有不能回復之損害,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於 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院111年 度司執字第65373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為由, 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5373號給付票款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 及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98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卷宗 核對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㈡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 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認宜由聲請人為相 對人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方得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又 本件相對人係聲請對聲請人為金錢債權之執行,則其因停止 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以其延宕收取債權期間所生之利息 損失為度。
㈢本件相對人於上述執行事件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2,00 0元、執行費21,216元。則相對人於聲請人111年7月27日聲 請停止執行之時所得受償之執行債權總額,應為本金2,650, 000元、已到期之利息189,07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及程 序費用2,000元、執行費21,216元,共計2,862,291元。另衡 酌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 ,得上訴第三審;暨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 一、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 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以此加計行政作業期間後,應 可推認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之期間為 4年6月。再參以相對人因停止期間無法即時受償取回債權額 利用孳息之損失,當以該債權額得即時取回、利用該債權額 而生之損失為限,而此與倘未能取回,仍得以票據法第28條 第2項所定之6%年息向票據債務人(即聲請人)計收遲延利 息乙節,仍屬有別。是相對人倘得即時取償,可利用該債權 額之孳息,應以一般債權之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之。準此, 相對人因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644,015 元【計算式:2,862,291元×5%×(4+6/12)=644,015元】。 爰取其概數,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以644,000元為適 當,於其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計算式 至111年7月27日聲請停止執行時已到期之利息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未記載 109年1月3日 100,000元 109年2月3日 100,000元×6%×(2+175/365) 14,877元 2 未記載 109年4月22日 100,000元 109年4月22日 100,000元×6%×(2+97/365) 13,595元 3 未記載 109年9月16日 100,000元 109年9月16日 100,000元×6%×(1+107/365+208/365) 11,178元 4 未記載 110年9月26日 150,000元 110年9月26日 150,000元×6%×(1+97/365+208/365) 16,521元 5 CH0000000 110年5月13日 1,000,000元 110年8月12日 1,000,000元×6%×(142/365+208/365) 57,534元 6 未記載 110年7月8日 1,000,000元 110年7月8日 1,000,000元×6%×(1+20/365) 63,288元 7 未記載 110年7月21日 100,000元 110年7月21日 100,000元×6%×(1+7/365) 6,115元 8 未記載 110年7月30日 100,000元 110年7月30日 100,000元×6%×(155/365+208/365) 5,967元 總金額 2,650,000元 189,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