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1284號
TYEV,111,桃簡,1284,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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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84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海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被 告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 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而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 19條已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涉訟, 雙方合意以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 12頁),再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 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該合意管轄約款即得 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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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