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882號
原 告 游振宇
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律師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王以芝
王以中
劉素玉
劉素華
劉素濱
劉建和
被 告 黃游宏妹
訴訟代理人 黃界營
被 告 游明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雯
被 告 孔游阿良
游振賢
游振寬
游振耀
游振發
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以芝、王以中、劉素玉、劉素華、劉素濱、劉建和、黃游宏妹、游明煌、孔游阿良應就被繼承人游阿坡所遺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所示價金分配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劉建和、游振賢及游振發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依職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面 積66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 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5所 示即1/30,而訴外人游阿坡原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 附表編號1至9所示即1/4,游阿坡於74年2月27日死亡,由其 子女劉游鑾、黃游宏妹、游明煌及孔游阿良繼承,劉游鑾於 79年7月31日死亡,由其配偶劉永泉、劉素雲、劉素玉、劉 素華、劉素濱及劉建和繼承,劉永泉於同年8月6日死亡,由 劉素雲、劉素玉、劉素華、劉素濱及劉建和繼承。劉素雲於 81年9月6日死亡,由其子女王以芝、王以中繼承。故由王以 芝、王以中、劉素玉、劉素華、劉素濱、劉建和、黃游宏妹 、游明煌及孔游阿良等9人(下稱王以芝等9人)繼承公同共 有游阿坡應有部分。另游振賢、游振寬、游振耀、游振發及 陳素珍(下稱游振賢等5人)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編號10至1 4應有部分所示。為分割系爭土地,王以芝等9人應辦理繼承 系爭土地,並變價分割系爭土地,所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 比例分配之。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王以芝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游阿坡 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之系爭 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
二、被告部分:
㈠王以芝、王以中、劉素華及劉素濱(下稱王以芝等4人)則以 :系爭土地應待王以芝等9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訴請分割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劉素玉、黃游宏妹、游明煌、孔游阿良、游振耀及陳素珍( 下稱劉素玉等6人)則以:原告未先與被告協議分割系爭土 地,且王以芝等9人未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需先協議及 辦理繼承始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㈢游振賢及游振發(下稱游振賢等2人)則以:同意系爭土地變 價分割等語。
㈣游振寬則以:同意系爭土地分割等語。
㈤劉建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爭點:原告訴請分割系爭土地有無理由?如有理由,系 爭土地分割方法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 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割之分 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共有人中有於分割 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倘未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原得於請求分 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為該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最高 法院88年台上字第1138號民事判決參照),即以一訴請求該 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 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 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832號民事判決參照)。又以原物為分 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 錢補償之(第824條第1項第1款本文、同條第3項),但共有 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此時,未受分配之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之(同條項第1 款 但書、同條第3項);倘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則得變賣共 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 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條第2 項 第2 款)。上述所謂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當 依社會一般之觀念定之,包括法律上之困難(如法律上禁止 細分),以及事實上之困難(如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配所 獲分配之共有物極少,致難以利用)(最高法院108年台上 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經查,原告為系爭土地(面積66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為一般 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 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5所示即1/30,而游阿坡原為系爭土地 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即1/4,游阿坡於74年2 月27日死亡,由王以芝等9人繼承,然迄未辦理系爭土地繼 承登記。游振賢等5人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如附 表編號10至14所示等情,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 索引、地籍圖資、繼承系統表、照片、土地所有權狀及戶籍 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第42至64頁、第70頁 、第72頁、第156至158頁、第160頁),堪信為真實。 ㈢經查,系爭土地無禁止分割之特約或不能分割之情形,而劉 素玉等6人雖抗辯原告未先與被告協議分割系爭土地,不得 訴請分割云云(見本院卷第165頁反面至第166頁),惟分割 共有物毋須先踐行協議程序,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 地,劉素玉等6人上開抗辯自不足採。又數人共有之土地, 而就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部分共有人之請 求,為裁判分配已見前述,而兩造間迄今就系爭土地未為分 割協議,而王以芝等9人復未辦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繼承 登記亦使系爭土地難以協議分割,且兩造於本件訴訟亦未達 成分割協議,足認兩造就系爭土地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本院自得依系爭土地共有人即原告之請求,為裁判分配系爭 土地。
㈣經查,共有人得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為辦理繼承 登記部分之請求已見前述,而王以芝等9人既未辦理系爭土 地登記,原告為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得於本件訴訟一併請求 王以芝等9人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王以芝等4人及劉素玉 等6人抗辯應先辦理系爭土地繼承登記始得訴請分割系爭土 地云云,自不可採。
㈤經查,系爭土地屬非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 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稱耕地等情,有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11日蘆地 測字第1110006321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8頁),而 系爭土地面積僅665平方公尺,而游振賢等2人及原告均同意 系爭土地變價分割(見本院卷第6至7頁、第167之1頁)。若 採原物分割,王以芝等9人公同共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 據此計算分割取得面積僅166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下同),且由9人公同共有。游振寬、游振耀、陳素珍 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編號11、12、14所示即1/15、1/60、1/ 60,據此計算分割取得面積僅44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11 平方公尺,不利於機械耕種,顯難以作為農牧用地即耕地使 用,造成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是系爭土地原物分割 顯有困難。本院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 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及公平經濟原則,認系爭土地 應以變價分割之方法為適當,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價金分配 比例分配。至於王以芝等9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價金分 配比例所得價金,仍屬被繼承人游阿坡之遺產,自應維持公 同共有。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 2款前段等規定,請求王以芝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游阿坡所遺 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 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 割,所得價金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依附表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院雖判決原告勝訴,然本件判決係形成判決,性質不適合
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 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如附表所示共有人之利 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 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本院認仍 應由如附表所示共有人分別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 訟費用較符公平原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價金分配比例 訴訟費用比例 備註 1 王以芝 公同共有游阿坡應有部分1/4 公同共有1/4 連帶負擔1/4 本院卷第33頁 2 王以中 3 劉素玉 4 劉素華 5 劉素濱 6 劉建和 7 黃游宏妹 8 游明煌 9 孔游阿良 10 游振賢 7/12 7/12 7/12 同上 11 游振寬 1/15 1/15 1/15 同上 12 游振耀 1/60 1/60 1/60 本院卷第34頁 13 游振發 1/30 1/30 1/30 同上 14 陳素珍 1/60 1/60 1/60 同上 15 游振宇 1/30 1/30 1/30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