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663號
原 告 吳秀文
被 告 霞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輔政
訴訟代理人 黃啓瑞
被 告 合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基
訴訟代理人 周逸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 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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