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2293號
TYEV,110,桃小,2293,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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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293號
原 告 陳天寶
被 告 曾俊卿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喬
鄭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30 日宣判,然關於原告111年7月11日擴張聲明部分,尚有須調 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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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