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24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景信
被 告 侯冠旭(即侯冠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侯冠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158,040元,及自民國9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侯冠州之遺 產範圍內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8,0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本院 審理中,就本件利息部分之請求,具狀將「利率」自週年利 率百分之18.25減縮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並追加請求違約 金(見營簡卷第31頁),經核其性質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及本於同一基礎事實之消費借貸契約追加違約金 之請求,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原告另具狀更正事實之 主張(見營簡卷第49-51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非訴 之變更,亦屬適法,先予說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侯冠州於民國93年11月19 日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6年1月17日與原告 合併,並由原告為存續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借款期間自93年11月22日至96年11月21日止
,以每1個月為1期,按36期分期攤還,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固定計算,如未依約攤還本息,除按上述利率計息 外,自繳款截止日起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就逾期之應繳本 息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本金餘額,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 0計算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侯冠州僅清償本金至94年8月22 日止,其尚欠本金158,040元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侯冠州於106年8月7日死亡,由被 告為繼承人,未經被告聲明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7條、第 1148條規定,被告應於其繼承侯冠州之所得遺產範圍內為限 ,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侯冠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原告158,040元,及自9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侯冠州之法定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侯冠州生前並未留下任何財產,故 被告未繼承遺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本院之認定:
㈠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原告之放款往來交易 明細、本院110年12月3日南院武家字第1100042481號函【查 無侯冠州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侯冠州之繼承系統表、 侯冠州及其繼承人侯秋冬、侯陳罔市、侯冠宇之除戶謄本、 被告之戶籍謄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見司促卷)、大眾銀行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攤還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事項(見營簡卷第5 3-54頁)在卷為證,惟原告提出之上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及約定事項中,關於延滯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借款人 若於每月(期)繳款日(含)前未繳清每月應攤還之本息或 本金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借款人應自繳款截止日起至償 還日之前一日止,就逾期之當月(期)應繳本息或視為全部 到期之本金餘額,依前開借款額度約定之利率計付延滯利息 。」、「借款人若於每月(期)繳款日(含)前未繳清每月 應攤還之本息或本金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自繳款截止日 起至償還日之前一日止,就逾期之當月(期)應繳本息或視 為全部到期之本金餘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見營簡卷第54頁),故本件利息及違
約金之請求,應均僅得計算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原告 本件主張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清償日當日止,即屬無據 。至於原告其餘主張之事實,經核與其提出之證據相符,其 所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 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侯冠州尚積欠 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被告既未拋棄繼承侯 冠州之遺產,為侯冠州之法定繼承人,本應於繼承侯冠州之 遺產範圍內,對於侯冠州之本件債務負清償責任,故其請求 被告應於繼承侯冠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應屬有據。至被告雖抗辯侯冠州未留下任何財產,故 被告未繼承遺產等語,然此應為原告嗣後聲請強制執行時, 如何認定被告所得遺產範圍之問題,與被告就侯冠州所遺債 務應負擔之限定繼承責任無涉,則其所辯尚非足採。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於繼承被繼承人侯冠州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