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妤庭、蕭沈秀姬、蕭政哲、蕭政義、蕭利
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蕭妤庭之債權人,履向相對 人蕭妤庭催討債務無果,迄今尚有債權新臺幣2,122,057元 及利息未受償。經查知相對人蕭妤庭之被繼承人蕭明吉遺有 坐落臺南市柳營區東昇段565、565-1、565-2、565-3、565- 4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蕭妤庭、蕭沈秀 姬、蕭政哲、蕭政義、蕭利芸均係法定繼承人,詎系爭不動 產經分割繼承而登記予相對人蕭沈秀姬、蕭政哲、蕭政義名 下,該無償行為已害及債權人債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及分割繼承登記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有無效之原因,請求確認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無效,本 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確認之法律關係。故本 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 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