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醫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郁蕙
訴訟代理人 廖欣宜
被 告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志雄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被 告 戴維辰
高丙儒
盤明偉
謝承諴
李君右
彭翊瑄
詹珮琪
謝弘鋊
侯杏辛
林青苡
洪筱涵
蔡明璇
林思宥
藍美玲
黃忠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 4,290元,嗣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於111年8月8日收受裁定後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