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618號
原 告 郭美英
被 告 江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749
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9月22日前某日,加入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老吉」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 負責領取詐欺所得之贓款。被告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與上 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9年9月22日 9時50分許,佯裝刑警大隊隊長致電原告,謊稱原告涉及銀 行法案件,指示原告交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致原告陷於錯 誤,在電話中告知密碼,並依指示於同日12時35分許,在新 北市○○區○○路000號附近,將向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 行)、台北富邦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下稱合庫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申設 帳戶之提款卡交與被告。被告取得上開提款卡後,旋於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時、地,提取附表一、二、三所示華南銀 行、富邦銀行及合庫銀行帳戶內之金錢,共計新臺幣(下同 )393,000元(下稱系爭損害)得手,嗣再交付上開款項與 詐欺集團某成員收受。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上揭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於本院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 (見本院卷第51頁)。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本件被告詐欺原告之侵權行為致原告 受有系爭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 60號詐欺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有系爭案件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至22 頁),並有系爭案件卷宗影卷可稽。又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 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 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
11年8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就本件訴訟標的認諾(見本院 卷第51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即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93,000元,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 0年10月7日送達於被告戶籍地,有本院送達證書可佐(見附 民卷第17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上揭被告給付 自該狀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9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依卷內資料,無其 他訴訟費用,是本件暫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將來仍非 無可能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或顯現已產生之訴訟費用,仍依 法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附表一(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1 109 年9 月22日12時44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福和分行 3萬元 2 109 年9 月22日12時46分 同上 3萬元 3 109 年9 月22日12時48分 同上 3萬元 4 109 年9 月22日12時51分 同上 1萬元 小計10萬元
附表二(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1 109 年9 月22日12時57分 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福和分行 2萬元 2 109 年9 月22日12時58分 同上 2萬元 3 109 年9 月22日12時59分 同上 2萬元 4 109 年9 月22日13時0 分 同上 2萬元 5 109 年9 月22日13時1 分 同上 2萬元 6 109 年9 月22日13時1 分 同上 2萬元 7 109 年9 月22日13時2 分 同上 2萬元 8 109 年9 月22日13時3 分 同上 3千元 小計143,000元
附表三(合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金額 1 109 年9 月22日13時11分 新北市○○區○○路00號福和郵局 2萬元 2 109 年9 月22日13時12分 同上 2萬元 3 109 年9 月22日13時13分 同上 2萬元 4 109 年9 月22日13時14分 同上 2萬元 5 109 年9 月22日13時16分 同上 2萬元 6 109 年9 月22日13時17分 同上 2萬元 7 109 年9 月22日13時18分 同上 2萬元 8 109 年9 月22日13時20分 同上 1萬元 小計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