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361號
PCEV,111,板簡,361,2022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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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廖柏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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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