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66號
PCEV,111,板簡,266,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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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周順標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政武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提出如理由欄二所示資料,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 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應補正:
(一)周建周榮吉、周賢居、周賢寬、周賢錦、周孫進、周素 清、周張美月周榮吉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樹枝狀之繼承系統表(需載明輩分、稱謂、生存及繼 承與否)、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主登記次序18、 19、21至31、33至40、47、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主登記次序18、19、21至31、33至40、44、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主登記次序14、15、17至27、29至39、 46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主登記次序14、15、17至 27、29至39、43、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主登記次 序20、21、23至33、35至42、52登記第一類謄本、該次序 土地全部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毋省略,請依次序記載)、各該所有權人就上開五筆土 地之潛在應有部分(請記載在樹枝狀之繼承系統表上), 所有權人如有變更,並應按補、更正後之當事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及繕本。
(二)提出足供認定前項五筆地號土地,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 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 資料)。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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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