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901號
PCEV,111,板簡,1901,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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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01號
原 告 林志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玉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黃輝祥朱佳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
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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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