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900號
原 告 黃金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千鈞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
3,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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