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877號
PCEV,111,板簡,1877,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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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77號
原 告 阮沛鈴(原名:阮芳銀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煜欽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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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