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758號
PCEV,111,板簡,1758,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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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5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原告與被告林蓬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陸萬陸仟參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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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