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283號
PCEV,111,板小,3283,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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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283號
原 告 游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于哲沈翔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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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